苏州女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享受条件+拨付时间+途径
苏州女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享受条件、拨付时间和拨付途径
1. 享受条件:
①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生育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②生育(或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0个月。
2. 计发标准:
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职工产假天数
计发基数=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30
计发天数:顺产的,158天(其中,非婚生育或生育四孩及以上等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为9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注意事项:
①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的,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分别为:妊娠不满2个月,20天;满2个月不满3个月的,30天;满3个月不满7个月的,42天;满7个月的,98天。
②参保女职工产(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津贴可全额计发。出现未按时足额缴费、补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相应月份天数从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中扣除。
3. 拨付时间:
参保女职工生育(含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下同)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于职工产(休)假期满次月支付;不足10个月的,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且职工产(休)假期满次月支付。
4. 拨付途径:
生育津贴由参保人员生育上一个月医疗、生育保险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拨付,拨付至对应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