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局开发区办事处、新城西区办事处、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办事处,各有关医保定点机构:
为健全全民医保体系,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扬人社[2013]380号、扬财社[2013]105号)和《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扬人社[2013]406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就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11月1日以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口簿和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缴费到账的(以缴费到账时间为准),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之日止,可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以后,每年可在规定的登记申报缴费期间内,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若新生儿在规定的登记缴费期间内申报,可按照规定办理当期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和下一个医保结算年度续保缴费手续。
二、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如发生上一个医保结算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出院时间为准),须补缴一个医保结算年度的居民医保费用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住院报销待遇。
跨医保结算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其起付标准、支付限额等纳入下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计算。
三、各有关医保定点机构要做好新生儿参保宣传工作,确保每位产妇在院时及时了解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政策,使每位新生儿出院时能及时参加居民医保并享受规定的待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