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
(一)非就业居民
1.具有苏州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未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含异地领取养老金人员)。
2.具有苏州市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
3.在苏州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老年居民、失业人员。
(二)学生儿童、大学生
1.在苏州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
2.具有苏州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
3.在苏州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技校与职校的大专段学生,以及在外地大学就读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
4.在苏州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的港澳台地区少年儿童和婴幼儿。
5.符合苏州市流动人口子女参加居民医保政策的非本市户籍0-7周岁未入学的学龄前儿童。
(三)征地保养人员
1.符合苏府〔2004〕139号文件、苏府〔2007〕128号文件规定,苏州市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
2.符合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苏州市2013年12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养老年龄段人员和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中的大龄人员(男年满46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36周岁及其以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