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4年江苏工伤保险有关待遇通知
今日苏州 2024-08-29 user89645
调整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调整标准包括:
1.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46元,二级139元,三级136元,四级134元。
2.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3%,且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上调伤残津贴。
3.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1.86%,且调增后分别不低于4066元/月、3253元/月、2440元/月。
4.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此次还明确了工伤职工的门诊住院待遇标准,门诊诊查费按最高不超过38元/次,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按不超过50元/床日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该门诊住院待遇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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